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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双下肢深静脉血栓,法院再判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60余万元 环球速递

发稿时间:2023-04-12 17:12:01 来源: 二三里资讯

李先生因煤气爆炸造成下肢受伤后到医院治疗。但没想到,却在治疗中引发了更严重的疾病。


【资料图】

2023年3月,法院宣判了李先生起诉的第三阶段各项费用判决结果,法院宣判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李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46100元、护理费450164.12元、交通费29220元。

手术后形成静脉血栓,多次进行医疗鉴定

纠纷的起因要追溯到十余年前。2009年7月28日,李先生以“煤气爆炸伤及头胸及双下肢2.5小时”为主诉入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处进行手术治疗。同年9月12日,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补充诊断为被告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李先生本次住院期间为一级护理。

2014年5月6日,沈阳市皇姑区卫生局委托沈阳医学会对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析意见载明:“8月5日到9月12日术后卧床期间,医方未给予预防静脉血栓干预治疗;期间,患者下肢肿胀,医方未予重视,未及时行双下肢静脉超声检查,以除外患者是否存在下肢静脉血栓,直至9月12日才行双下肢静脉超声检查,发现患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不排除医方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机”。

李先生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沈阳市皇姑区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沈阳市皇姑区卫生局于2014年8月15日依法委托辽宁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会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1月7日,辽宁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出具《专家鉴定组合议意见(李先生)》中记载:……患者因爆炸伤入院,创伤重、卧床、接受重大手术均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诱因。医方未对深静脉血栓形成采取措施,存在医疗过错。但是即使采取预防深静脉血栓措施,也难以完全避免深静脉血栓形成,故医方应对患者由于深静脉血栓形成所致的身体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016年法院宣判医院赔偿2009-2014年各项费用87万余元

李先生曾于2016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2009年7月28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间的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支具费等费用。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辽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李先生上述各项费用的90%,计874026.44元。

宣判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辽X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起诉李先生,要求其支付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医疗费238782.96元。

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辽XXXXX号民事判决书,以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经辽宁省医学会鉴定已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造成李先生双下肢深静脉血栓的严重后果。医院未尽到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判决驳回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诉讼请求。

法院判医院赔偿2014-2018年各项费用58万余元

2018年12月3日,李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2014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3日期间的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第四医院作为本案的侵权方应对李先生后续治疗发生各项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并判决: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46000元、护理费421656元、交通费14600元;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先生支具费2258元。

宣判后,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医院赔偿2018-2022年各项费用60万余元

2022年,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医院阶段赔偿(2018年9月23日-2022年9月23日)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李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46100元、护理费450164.12元、交通费292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承担。

一审宣判后,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上诉请求撤销(2022)辽XXXXX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理由为:原审法院判令医院对后续治疗费用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两个人的护理费用,显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的护理等级是一级护理,但是据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从入院至今只有被上诉人的爱人对其进行护理,根本不存在两个人护理的情况。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认定问题。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8)XXXXX号民事判决已经对后续诊疗费用承担责任比例问题予以确认,本案系后续诊疗发生费用纠纷,故本案应沿用生效判决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本院对一审法院在本案中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的护理费损失标准认定问题。生效判决已经对被上诉人的护理级别和护理人数予以确认,在本次后续诊疗费用诉讼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护理级别和护理人数发生变化,故本院对一审法院沿用生效判决认定的护理级别和护理人数予以确认。

2023年3月,二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负担。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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