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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普法 | 文旅领域法律法规百问百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篇

发稿时间:2023-08-28 08:50:24 来源: 百度新闻

学校周围是否可以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什么限制?

答:


(资料图)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解释:“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文旅许可〔2021〕18号)中的规定的测量方法为: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一个出入口与幼儿园的任何一个出入口之间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法律法规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有规定吗?

答: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应该履行手续?

答: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可以随意接入互联网吗,需要通过什么渠道接入?

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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