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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发稿时间:2023-07-07 00:59:55 来源: 问法

一、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是: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相关资料图)

二、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法律快车提醒您,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三、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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